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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範目的

本規範所稱之開放資料,係指本部及所屬各機關(以下簡稱各機關)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(包括但不限於光碟、磁片、磁帶、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)所儲存之影像、聲音、圖形、文字、程式、軟體及其相關資訊,經本部審認後認為適於提供公眾開放利用之各項開放資料,其範圍以本部於資料平臺上所提供之資料清單為限。

授權方法

本部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所開放之資料適用於數位發展部 「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- 第1版